序号 | 章程条款 | 修订情况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系经商务部商资批【2004】374号文件批准,以变更方
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赣总字第003897号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系经商务部商资批【2004】374号文件批准,以变更方式设
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6124405335 |
3. |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9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0,000
股,于2007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拟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5,296,785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150,593,570股。
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拟以2008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50,593,57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225,890,355股。
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1
号文核准,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43,520,000股,于2010年3月31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拟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69,410,355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31,056,568股。
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67
号文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290,000股,于2014年7月3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9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0,000股,
于2007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5,296,785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150,593,570股。
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2008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50,593,570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225,890,355股。
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1
号文核准,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43,520,000股,于2010年3月31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69,410,355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31,056,568股。
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67号
文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290,000股,于2014年7月3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2024年12月,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7,918,750股。 |
4.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98,081,339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50,162,589元。 |
5. | 第八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6.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7.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8.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9.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10. | 新增 |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11. | 第十五条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
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
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
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七条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
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
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12.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13.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14.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298,081,339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298,081,339股,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250,162,589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250,162,589股,无其他类别股。 |
15.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6.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17.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18.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9.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20.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修改公司章程时不得对本条前款规定
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 |
21.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删除 |
22.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23.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30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24.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
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25.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26.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
|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7.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
款的规定。 |
28.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
| |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29.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30.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
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31.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32.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33.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4.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35.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
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 删除 |
36.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37.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
| |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38.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39.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40.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3%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41.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42.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43.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
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44.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45.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46.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7.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8.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
49.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50.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51.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52.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2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53.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54.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55.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56.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57.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58.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59.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60.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61.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62.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63.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64.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
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65.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66.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7.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68.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
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69.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70.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章程、《上市规则》的规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
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
否申请豁免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
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关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表
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
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
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71.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
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
72.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73.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
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不
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提交上述内容。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形式审查,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含投票
代理权)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形式审
查。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
(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会选举。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74.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75.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76.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77.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78.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79.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实行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80. |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
| |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81.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
8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83.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84.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85.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6.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87.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8.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享有特别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 删除 |
| 的其他事项。 | |
89.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9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5-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91.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92.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
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93.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
除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第一百二〇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财务资助、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查决定该事项。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外,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
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
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经
理办公会审查决定该事项。
交易标的为“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发生的交易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四)除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及相关法律、行政 |
| 审计净资产值0.5%(含0.5%)至5%(含5%)之间的关
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
含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
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还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条所涉事项
的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94.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或者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95.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96.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97.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书面、公告、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2
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
限为两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98.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提
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提案的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
99.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00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会审议按《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
加表决。 | 第一百四〇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10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10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10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10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0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107 | 新增 | 第一五〇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09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11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12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
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
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
规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
113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114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
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
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
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薪,
不得由控股股东代领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
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
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
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115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116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117 |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六〇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118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经理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高管人员,经理层议事采取民主
集中制原则。 | 第一百六十二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19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120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
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
副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六十四条副经理按照分工,协助经理分管具体
工作。副经理应当有明确的职权和权限。根据授权,副经理
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副
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的业务开展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
(二)协助经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三)对涉及其他副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主动沟通和听取
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及时向经理报
告;对政策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后向经理提出建议;
(四)及时完成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
121 |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122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3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12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1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26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
|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27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28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129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三)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
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通过,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五)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公司应当主动与独立董事及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
投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公司网站等)与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通
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三)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
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公司应当主动与独立董事及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投票、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公司网站等)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在召开
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
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13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资产负债率高于65%;
(三)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
的情形。 |
131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132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13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135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3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137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38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139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或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
140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方式或邮件方式等方式进行。 |
141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142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收到的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
143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144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
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
和获得。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
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
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
理解和获得。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
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
14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146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147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指定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48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9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150 |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1 |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52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10%
部股东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53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54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5 |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
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
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156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157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58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59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60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161 |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62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63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164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主要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亦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自动顺延,以及进行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除此以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定的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