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1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公司权力机构审批同意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贸易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其贸易业务相关的品种,具体品种需经权力机构审批同意。 2.子公司在期货市场交易,仅限于规避商品价格波动对贸易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3.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不得超过与客户签订的未能锁定价格的现货合同约定的现货交易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当现货合同执行完毕后,相应的期货持仓头寸必须同时平仓。 5.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6.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自然人账户或者其他法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7.子公司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四条 在任一时点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合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权力机构决议的金额(可滚动使用),持仓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风险备用金。 风险备用金是公司专用于当期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的保证金。 第五条 子公司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具体业务;负责制定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并在期货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并在得到授权后参照执行;负责定期向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每季度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盈亏情况及原因分析。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评价和适时监督;不定期对套保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强内控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和防范交易中出现的资金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现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条 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董事长 副主任委员公司副总裁 委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 子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 2.负责确定期货公司。 3.审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仓品种、总套保量、拟投入的总保证金、风险控制要求、应对措施及止损额度的设定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设立如下岗位: 1.交易员:由专人负责,不得由风控人员兼任; 2.风控合规员:由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3.资金调拨员:由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兼任; 4.会计核算员:由子公司财务部会计兼任; 5.期货经理:由子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 主要人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主持期货决策委员会会议;审批(或授权审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交易指令及策略方向的最终审核;监督指令执行;具有一定金额以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决策。 2.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拟定《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核;在授权额度内进行套保方案的决策。 3.期货经理:有关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策略方向设计、执行方案出台、资金规模要约、日常套保业务,并负责提出套保实施方案。 4.风控合规员: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其主要职责详见第十四条。 5.资金调拨员:负责按照期货出入金审批单办理出入金手续。 6.会计核算员:具体执行套保业务表内业务处理。 7.交易员:具体执行套保方案与盘中监控。 以上权限划分实行策略执行审核和财务独立控制垂直管理模式,避免越权处置,保证财务监督管理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设立风控合规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 2.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3.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保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4.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保过程的正常进行;5.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6.评估、防范和化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7.编制风险监督报告、业绩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由期货经理搜集相关信息后提出交易方案申请,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类型、交易的主要价差逻辑(①期现货价差逻辑;②近远月价差逻辑;③跨品种价差逻辑)、交易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手数、使用资金量、目前库存数量或目前销售合约数量、止损止盈点位、风险回报比、效果评估等。 第十六条 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单笔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时,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单笔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预估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便决策层迅速决定是否进行方向性调整。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批准后,由期货经理通知资金调拨员准备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子公司的保证金情况,核对套期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二十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保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下单。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每日及时将套保业务的相关汇总单或凭证传递到财务部。交易员负责跟期货公司对接每月交易手续费费用发票,提交费用报销流程。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风险备用金不足仍需要额外追加时:期货经理应及时制定平仓或追加保证金的解决方案,经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若在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时限前,不能完成批准流程并将资金追加到位,则子公司总经理应会同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立即执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事后及时报告期货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风控合规员核查交易并持续跟踪套保业务,审核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情节严重者须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负责期货账户日常帐务处理,定期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1.公司套保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2.套保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拨,并对持仓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风控合规员岗位不得与套保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期货开户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 2.经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期货公司,子公司方可与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十条 风控合规员须严格审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为本制度规定范围的产品,若不是,则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各决策层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阶段的实际库存和现货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保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进行套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仓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子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2.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子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风险备用金,用于保证当期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套保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和风控合规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控合规员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 2.当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风控合规员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套保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子公司的具体套保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保方案; (4)子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保过程的正常进行; (5)子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6)市场出现重大结构性风险,影响套保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及时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套保业务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上述风险处置流程,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由于交易员错单或子公司开展套保业务人员违反公司及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或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导致损失的,公司将对子公司期货业务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并处以罚款。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报期货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套保期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保从业人员、风控合规员,对从事套保业务的有关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内部定期报告制度。期货经理须定期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日新开仓量,持仓量,交易金额,现货余额等交易明细通过书面形式或短信、微信或邮件等形式及时报告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三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资金调拨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留有足够余量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子公司套保业务过程中各知情人均应对套保的方案、交易时间、建仓价格、持仓头寸、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子公司套保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子公司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风控合规员一名,负责监督检查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控合规员要求具有丰富的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每季度对公司套保业务进行检查,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套保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结算盈亏或浮动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批准或审批文件、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五年。公司及子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保存至少十五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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