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以及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加强对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提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如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外部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4),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醒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条款。如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或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青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保密提示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届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5、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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