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002196):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08)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如果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歪曲事实,泄露公司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可要求公司被审计的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报送计划、预算、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经济合同副本、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根据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有关的资料,被审计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如果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设置障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复印、复制、笔录、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内部审计机构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审计鉴证工作。 (2)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3)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国家财经政策、法纪以及公司内部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审计。 (4)负责公司各类经济实体、合资、合作经营及其它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计。 (5)负责公司投资的基建、技改、扩建、维修等工程预决算的审计。 (6)负责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的审计。 (7)负责公司二级机构行政负责人的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审计评价。 (9)负责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资产营运及其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10)负责公司其它事项的审计。 (11)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审计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方正电机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员,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一般提前七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可以临时通知。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范围、主要审计内容和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做好记录和取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审计实施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审计组内部进行分析和讨论,确认审计实务。 第十七条 审计实务确定以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并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等有关资料。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十个工作日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经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秘书审定,经董事长(重大问题需经董事会)批准,以公司名义下达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审计项目完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列相关资料:(1)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重点审计项目报告; (3)年度工作总结; (4)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5)其它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