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002196):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战略 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 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 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 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 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公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 董事长有临时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事项,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 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 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或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日(不含会议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应出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含电子邮件)、传真、通讯(含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表决。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董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决议在对外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1、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2、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3、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4、董事会应在以后的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载入会议记录。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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