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要求,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依据相关规则对《浙江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有关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2 | 第1.0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 第1.0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3 | 第1.03条 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经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张敏和钱进、章
则余等16名自然人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注册号为:3300001008362。 | 第1.03条 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经浙
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张敏和钱进、章则余等
16名自然人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
为:3300001008362。 |
4 | 第1.04条 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其
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购的内资股为2000万股,于2007年12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1.04条 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
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000
万股,于2007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
5 | 第1.05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为:ZhejiangFounderMotorLimited
Company | 第1.05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为:Zhejiang Founder Motor Limited
Company |
6 | 第1.06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
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
626号,邮编:323000。 | 第1.06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
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626号,邮编:323000。 |
7 | 第1.07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5,871,930.00元,实收资本495,871,930.00
元。 | 第1.07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5,871,930.00元,实收资本495,871,930.00元 |
8 | 第1.08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 第1.08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
9 | 第1.09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1.09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 | |
| | |
| | |
| | |
10 | | 第1.10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
| |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 | |
|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 | |
| |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
| |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
| |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
11 | 第1.10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1.11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2 | 第1.11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1.12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13 | 第1.12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 | 第1.13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 |
| | |
| | |
14 | | 第1.14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
| |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
15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2.0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
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
束的运行机制,面向国际、国内市场,采用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产品档次
和质量,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加全
体股东的收益。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2.0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
行机制,面向国际、国内市场,采用高新技术
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努
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加全体股东的收益
。 |
16 | 第2.0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加工、制造、销售:新能源汽
车用电机及控制器、微电机、缝纫机、家用
电器、电动工具;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
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部件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厂房、仓库出租;生产、
检测设备的租赁;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转让自有技术;(详见《进出
口企业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2.0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加工、制造、销售:新能源汽车用
电机及控制器、微电机、缝纫机、家用电器、
电动工具;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部件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厂房、仓库出租;生产、检测设备的租
赁;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转
让自有技术;(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7 |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3.0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3.0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 | |
18 | 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 |
| | |
| | |
| | |
| | |
19 |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20 | 第3.04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 第3.04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21 | 第3.05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800万
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比例如下:张敏
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金出资1958.4万
元,认购1958.4万股,占总股本的51.54%;
钱进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金出资832.9
万元,认购832.9万股,占总股本的21.92%
章则余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金出资
333.3万元,认购333.3万股,占总股本的
8.77%;李锦火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现
金出资333.2万元,认购333.2万股,占总股
本的8.76%;胡宏以现金出资76万元,认购
76万股,占总股本的2%;孙建荣以现金出资
38万元,认购38万股,占总股本的1%;袁晓
虹以现金出资38万元,认购38万股,占总股
本的1%;朱勇虎以现金出资30万元,认购30
万股,占总股本的0.79%;朱赵平以现金出
资32.3万元,认购32.3万股,占总股本的
0.85%;陈丽祖以现金出资32.3万元,认购
32.3万股,占总股本的0.85%;陈荣昌以现金
出资38万元,认购38万股,占总股本的1%
王志伟以现金出资19万元,认购19万股,占
总股本的0.5%;蓝金申以现金出资19万元,
认购19万股,占总股本的0.5%;章勤以现金
出资6万元,认购6万股,占总股本的0.16%
;涂永明以现金出资6万元,认购6万股,占
总股本的0.16%;舒琳嫣以现金出资7.6万元
,认购7.6万股,占总股本的0.2%。 | 第3.05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8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及比例如下:张敏以经评估的房产
、实物和现金出资1958.4万元,认购1958.4万股
,占总股本的51.54%;钱进以经评估的房产、
实物和现金出资832.9万元,认购832.9万股,占
总股本的21.92%;章则余以经评估的房产、实
物和现金出资333.3万元,认购333.3万股,占总
股本的8.77%;李锦火以经评估的房产、实物和
现金出资333.2万元,认购333.2万股,占总股本
的8.76%;胡宏以现金出资76万元,认购76万
股,占总股本的2%;孙建荣以现金出资38万元
,认购38万股,占总股本的1%;袁晓虹以现金
出资38万元,认购38万股,占总股本的1%;朱
勇虎以现金出资30万元,认购30万股,占总股
本的0.79%;朱赵平以现金出资32.3万元,认购
32.3万股,占总股本的0.85%;陈丽祖以现金出
资32.3万元,认购32.3万股,占总股本的0.85%
;陈荣昌以现金出资38万元,认购38万股,占
总股本的1%;王志伟以现金出资19万元,认购
19万股,占总股本的0.5%;蓝金申以现金出资
19万元,认购19万股,占总股本的0.5%;章勤
以现金出资6万元,认购6万股,占总股本的
0.16%;涂永明以现金出资6万元,认购6万股
占总股本的0.16%;舒琳嫣以现金出资7.6万元
,认购7.6万股,占总股本的0.2%。 |
| | |
| | |
| | |
| | |
22 | 第3.06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5,871,93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95,871,930股
。 | 第3.06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5,871,930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95,871,930股。 |
23 | 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
| | |
| |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
| |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
| |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
| |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24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25 | 第3.09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3.09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26 | 第3.10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3.10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27 | 第3.11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第3.11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28 | 第3.12条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3.12条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29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 |
30 | 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 |
| | |
| | |
31 | 第3.1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3.15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32 | 第3.1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第3.1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
| | |
| | |
|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33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 | |
| | |
| | |
| | |
34 | 第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35 |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 |
| | |
| | |
| | |
| (八)项的规定。 | )项的规定。 |
36 | 第4.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 第4.04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
| | |
| | |
| | |
|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 |
| | |
37 | 第4.05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 第4.05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
| |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
| |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
|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 |
| |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
|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 |
| | |
|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 |
|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
| | |
| |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
| |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
| |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
38 | 第4.0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 第4.06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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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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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 |
| | |
39 | 第4.0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0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0 | 第4.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4.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
41 | 第4.09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 第4.9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
| | |
| | |
|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
| |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 | 利益。 |
| | |
| | |
42 | 第4.10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 第4.10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
| | |
| | |
|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
| | |
| |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
| | |
|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 |
| |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 |
| | |
|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 |
| |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
|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 |
| |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
| | |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
| |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
| | |
| |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
| |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
| | |
| |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
| |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
| | |
| |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
| |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其他规 |
| |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
| | |
| |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
| |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
| | |
| |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
| |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43 | | 第4.11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
| |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
| |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44 | | 第4.12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
|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 |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
| |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
| | 出的承诺。 |
| | |
45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4.11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4.12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4.11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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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46 | 第4.1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4.1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 | |
| | |
| | |
| | 以上通过。 |
| | |
47 | 第4.13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4.13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48 |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49 | 第4.1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址。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第4.1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址。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50 | 第4.16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必要时可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4.16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 |
| | |
| | |
51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4.17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4.17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52 | 第4.18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公
开说明理由。 | 第4.18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
| |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公开说明理
由。 |
53 | 第4.19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4.19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54 | 第4.20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4.20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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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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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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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4.21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4.21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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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4.22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4.22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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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4.23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4.23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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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4.24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4.24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59 | 第4.2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 第4.2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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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4.2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60 | 第4.26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4.26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61 | 第4.27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4.27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 |
|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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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4.28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4.28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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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3 | 第4.29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4.29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64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4.30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4.30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65 | 第4.3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4.3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66 | 第4.32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4.32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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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4.33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4.33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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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4.34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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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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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4.35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 第4.34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
| 指定的其他地方。 | 方。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 |
|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 |
70 | 第4.36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4.3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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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4.37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相应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4.36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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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2 | 第4.38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4.37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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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4.39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4.38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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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4.40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4.39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 | |
75 | 第4.41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4.40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76 | 第4.42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4.41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77 | 第4.43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4.42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
78 | 第4.44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4.43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 |
79 | 第4.4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80 | 第4.46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4.4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81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4.47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4.46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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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第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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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4.49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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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第450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4.49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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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第4.51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上做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但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 第4.50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会上做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
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
86 | 第4.52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4.51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87 | 第4.53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4.52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88 | 第4.54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经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 第4.53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 | |
|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 |
| | |
|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
| | |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89 | 第4.55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股东
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 | 第4.54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让股东在投票时已
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 |
| | |
| 司发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
士,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
的报经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78条、第179 | 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属于
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报经本届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对改选或增补董事
的资格进行审查。 |
| | |
| | |
| | |
| 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3条
、第184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 |
| | |
| | |
| | |
| | |
| | |
|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 | |
| 士,属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监事 | |
| 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事会增补监事 | |
| 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第 | |
| | |
| | |
| | |
| | |
| 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3 | |
| 条、第184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 |
|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
的资格进行审查。 | |
| | |
90 | 第4.56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4.55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91 | 第4.57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第4.56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92 | 第4.58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4.57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93 | 第4.59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4.58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94 | 第4.60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 第4.59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95 | 第4.61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4.60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96 | 第4.62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4.61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97 | 第4.63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 第4.62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98 | 第4.64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4.63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99 | 第4.65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4.64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100 | 第4.66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新任董事、监事在选举决议通过后
立即就任。 | 第4.65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新任董事在
选举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101 | 第4.67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4.66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102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
| | |
103 | 第5.02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 第5.02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 | |
| |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
| | |
| | |
| |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 |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104 | 第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 第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
| | |
| | |
| |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
| | |
| | |
|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 |
|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
| | |
| | |
| |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
| |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
| |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
| |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105 | 第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
| | |
| |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 第5.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 第5.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107 | 第5.0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第5.0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
|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108 | 第5.07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第5.07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
| | |
| |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
| | |
| | |
| |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109 | 第5.08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 | 第5.08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 | |
| | |
| | |
| 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
| | |
110 | 第5.09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5.09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
111 |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
| | |
| |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112 | | |
| 第5.11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 |
|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 |
113 | 第二节 董事会
第5.12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 第5.1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 | |
|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
| | 数选举产生。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 |
| | |
| | |
| | |
| | |
| |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
| |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114 | | |
| 第5.13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 | |
| | |
115 | 第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第5.12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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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 |
|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 |
|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 |
|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 |
|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 |
|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 |
|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 |
|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116 | 第5.1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5.1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117 | 第5.16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5.14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118 | 第5.17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
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 第5.15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
119 | 第5.18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 第5.16条 公司发生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
| |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本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未达到上述
标准的交易作出决定。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未达到上述
标准的交易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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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5.19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5%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 第5.17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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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第5.20条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
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5.18条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议,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 |
| | |
| | |
122 | 第5.21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 | |
| | |
|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123 | 第5.22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 第5.19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
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
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
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公
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董事长有
临时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处
置方法和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
事项,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
向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
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
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
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公司的
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董事长有临时处
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处置方法和
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事项
,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础上,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董事会
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
124 | 第5.23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公司未设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5.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或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125 | 第5.24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5.21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 |
126 | 第5.25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5.22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127 | 第5.26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
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 第5.23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不
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
128 | 第5.27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5.24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129 | 第5.28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5.25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130 | 第5.29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5.26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
| | |
| | |
| |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131 | 第5.30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举行并做
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 第5.27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举行并做出决议
,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
132 | 第5.31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5.28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133 | 第5.32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5.29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134 | 第5.33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第5.30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135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5.31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
| |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
| |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136 | | 第5.32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 | |
| | |
| | |
|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
| | |
| | |
| |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
| | |
| | |
| |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
| | |
| | |
| | |
| | |
| |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
| | |
| | |
| |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
| |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
| |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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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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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
| |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
| |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
| |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
| |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
| | 披露。 |
| | |
137 | | 第5.33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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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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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 第5.34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
| | |
| |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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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
| | |
| |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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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9 | | 第5.35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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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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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 第5.36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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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1 | | 第5.37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
| |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5.36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
| | |
| | |
| | 三)项、第5.37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
| |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
| | |
| | |
| | |
| | |
| |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
| |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
| | |
| | |
| |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
| | |
| | |
142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5.38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 | |
| | |
143 | | 第5.39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
| | |
| |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144 | | 第5.40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
| | |
| |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
| |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145 | | 第5.41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
| | |
| |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
|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 |
146 | | 第5.42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
| | |
| |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
| |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
| | 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
| |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
| | 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
| |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147 | | 第5.43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
| | |
| |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 |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 |
| | |
148 | | 第5.4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
| | |
| |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
| |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
| |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
| | |
| | |
| | |
| |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
| | |
| | |
| | |
| | |
| | |
| |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 | ,并进行披露。 |
| | |
149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6.01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设定公司副总经
理人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6.01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设定公司副总经理人
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
|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150 | 第6.02条 本章程第5.01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5.0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5.04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 第6.02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
| | |
151 | 第6.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6.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152 | 第6.04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6.04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
连聘可以连任。 |
153 | 第6.0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第6.0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154 | 第6.06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6.06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155 | 第6.07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6.07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156 | 第6.08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请合同规定。 | 第6.08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请合同规定。 |
157 | 第6.09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
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
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
权。 | 第6.09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
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
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
158 | 第6.10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6.10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159 | 第6.11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6.11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
| | |
| |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
| |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160 | | 第6.12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
| | |
| | |
| |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161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 |
| | |
| | |
| 第7.01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
| | |
| | |
| | |
| | |
162 | 第7.02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 | |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
|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 |
|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 | |
|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 |
163 | 第7.03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
| | |
164 | 第7.04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
| | |
|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 |
|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 |
|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
165 | 第7.05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
166 | 第7.06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
| | |
167 | 第7.07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 |
| | |
|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
168 | 第7.08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 |
| |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169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7.0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 |
| | |
| | |
|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 | |
|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 |
|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 |
|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
|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 |
|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
|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 |
| | |
| | |
|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 |
|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 |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
| | |
170 | 第7.1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 |
| | |
|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 |
| | |
| | |
|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 |
| | |
| | |
|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 |
| | |
| | |
| | |
| | |
| | |
|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
|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 | |
171 | 第7.11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 |
| | |
|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 |
| | |
172 | 第7.12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 | |
173 | 第7.13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 |
| | |
|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 |
| | |
| | |
|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 |
174 | 第7.14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175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8.0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7.0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176 | 第8.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7.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 |
177 | 第8.0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7.0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
| | |
178 | 第8.0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7.0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179 | 第8.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7.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180 | 第8.06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7.06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81 | 第8.07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关法规
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
正,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
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 第7.0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关法规允许情
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
|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
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
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
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 |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每年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 | |
182 | | 第7.08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兼顾
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剩余 |
| | |
| | 股利。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一)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
| | |
| | |
| | |
| | |
| | 的无保留意见;
(二)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
(四)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
| | |
| | |
| | |
| | |
| | |
183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7.09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
| | |
| | 进行监督检查。。 |
| | |
184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8.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 第7.10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
| | |
| | |
| |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
| | |
| | |
| | 外披露。 |
| | |
185 | 第8.0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 第7.11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
| | |
| | |
| | |
| |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
|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
| | |
| |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186 | | 第7.12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
| | |
| |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
| |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187 | | 第7.13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
| | |
| |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
| | 作。 |
| | |
188 | | 第7.14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 |
| | |
189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8.10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7.15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190 | 第8.11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7.16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191 | 第8.12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 第7.17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
192 | 第8.13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第7.18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193 | 第8.1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7.19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94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9.0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8.0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195 | 第9.02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 第8.02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
196 | 第9.03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或书面的方式进行。 | 第8.03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 | |
197 | 第9.0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或邮寄或专人方式或电子邮件等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8.0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或邮寄或专人方式或电子邮件等章程规
定的方式进行。 |
198 | 第9.0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
| | |
| ,以传真或邮寄或专人方式或电子邮件等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
| | |
199 | 第9.0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8.05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200 | 第9.07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8.06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201 | 第二节 公告
第9.08条 公司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第二节 公告
第8.07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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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2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10.01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9.01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 |
|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
| | |
203 | 第10.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9.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204 | 第10.0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9.0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205 | 第10.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9.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 |
| | |
| | |
| | |
206 | 第10.05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
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 第9.05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
207 | 第10.0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9.0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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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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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04条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
| | |
| |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8.04条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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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
| | 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
| | |
| | |
| |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
208 | 第10.07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9.07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209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10.0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9.0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
| |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
| | 以公示。 |
| | |
210 | 第10.0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0.08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9.0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9.08条第(一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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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211 | 第10.1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0.08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 第9.1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9.08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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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 | |
|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后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
| | |
212 | 第10.11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9.11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213 | 第10.1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9.1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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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4 | 第10.13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9.13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215 | 第10.1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9.1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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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第10.1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9.1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217 | 第10.16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9.16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218 | 第10.17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9.17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219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1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10.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220 | 第11.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10.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221 | 第11.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 第10.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222 | 第11.04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10.04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223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12.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11.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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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第12.02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细则或制度。细则、制度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公司制定的制度与《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以及与公司新制定的制度、规定相悖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 第11.02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公司制定的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与公司新制定的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
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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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第12.03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11.03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226 | 第12.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 第11.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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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第12.05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 第11.05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228 | 第12.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第11.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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