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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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2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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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宝山新:《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等;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营销部门与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提交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财务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递交的申请书,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经理。
(八)财务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制度执行,并将审计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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