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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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26: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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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宝山新:《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发布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所属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所属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信披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
(五)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零点零五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零点零三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明确相关事项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理由,并完整、准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确认;(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全程参与采访和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应当将会谈过程及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会议内容进行录音保存,来访调研人员签署调研承诺书。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提出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在法定时间内发布临时公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五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在有关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子企业的名义发布本制度第二条所称信息。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子企业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控股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披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关联人等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不足”、“以外”、“低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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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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