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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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26: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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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宝山新:《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除国家统一会计政策调整外,因发生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2、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3、主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不充分、不完整的;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6、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未按规定披露的;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担保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交易;4、其他足以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责任追究调查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中心总经理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形式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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