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控制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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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30: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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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宝山新:《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控制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至少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因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低下而造成内部审计成本增加。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二)公司内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
(三)公司内审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五)内审部门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门的设置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内审部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兼职审计人员,也可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殊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门的审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经营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内审部门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及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及任期履职情况、经济活动等审计;
(八)其他需进行审计的业务。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审计咨询服务等。
(一)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规性;财务收支审批情况、预算执行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审批规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公司安排,对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三)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系统建设及改扩建工程等所进行的审计;
(四)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包括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指标和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资源利用效率情况及重要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等;
(五)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评价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六)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设备运行及管理、软件管理及系统网络管理、数据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等。
(七)其他专项审计:主要是对除以上业务外的物资(劳务)采购、商务、操作、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八)审计咨询服务:是指根据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规范化水平要求,围绕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活动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提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控体系建设,公司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协助公司识别和评价重大风险,进行意见反馈,帮助改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舞弊迹象的合理关注及汇报:公司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经营层预防舞弊行为。
公司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经营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二)参与制定、修订公司有关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文件资料;(四)有权检查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账簿、报表、协议、合同及其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隐瞒与拒绝;(五)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六)在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收支活动时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通知财务部暂停支付与之相关的款项;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责任按规定及时向内审部门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内审部门有责任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实施审计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应当参照《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公司保密管理要求。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审计计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经营层的判断或决策以及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公司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后续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经营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做出书面承诺。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作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和屡审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上级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所投资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督导是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公司内审部门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
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公司内审部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内审部门应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建立外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内审部门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理意见应当依据充分、合法,审计建议既要处理具体问题又能防范同样问题的重复出现,具有可操作性。
(一)内审部门依据事实,按照国家法规、公司制度、责任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确定责任程度应当考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对公司声誉的影响。对前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本次审计期间重复发生、认为情节恶劣的可建议从重处理;
(三)审计人员认为相关制度规定不科学、不合理时应当提出理由及改善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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