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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30:36 中财网
原标题:银宝山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或经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时间、出席人员及会议方式;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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