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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002786):《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30:36 中财网
原标题:银宝山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经营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经营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至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尚未公开的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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