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603728):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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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40: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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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志电器:上海
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

上海
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
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总裁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副总裁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在董事长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
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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