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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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4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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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清源股份: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1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2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3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5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5
第八章 附 则.........................................................................................................6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外汇掉期业务等外汇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有真实的贸易及业务背景,不得进行单独以盈
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量。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
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
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议决定年度可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最高额度;
(二) 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的,根据办法中
规定的内部操作流程,经由相关授权人审批;
(三) 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但不超过50%的,
需经董事会审批;
(四) 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批。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具体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开展与实施;
(五) 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务中心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
生品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
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备。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 法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法律风险管控,确保外汇衍
生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法务总监为责任人。
(三) 证券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 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
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日常内部操作流程:
(一) 资金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资金部应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根据利率趋势、成本利率、
收付款时间制订与实际业务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并提交BPM审批。单笔金额200万美元(等值)以内由财务总
监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等值)还需通过总经理审
批。
(二) 会计核算组和管理组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 资金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
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申请书。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 资金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成交通知
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
财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六) 资金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 核算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
南,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应披露。
(八) 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
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九) 审计监察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预期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
批权限上报。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资金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
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披露标准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以便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负责归档保管,保管期限 10年。
第二十二条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金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年。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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