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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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46: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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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清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5第五章 附 则........................................................................................................... 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清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制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指导公司证券办公室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市场部等部门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交由证券事务代
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办事务代表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格式详见附件)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
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 | | | | | | | | | | | |
证券简称 | | | | | | | | | | | | | | |
证券代码 | | | | | | | | | | | | | | |
业务类型 | | | | | | | | | | | | | | |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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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信息披露日
期
(YYYY-MM-DD) | | | | | | | | | | | | | | |
完整交易进程备
忘录 | | | | | | | | | | | | | | |
知情人类型 | 自
然
人
姓
名
/
法
人
名
称
/
政
府
部
门
名
称 | 知
情
人
身
份 |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岗
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知情日期
(YYYY-MM-DD) | 亲属关
系名称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 | 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YYYY-MM-DD)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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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_____________】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办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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