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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60362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46:06 中财网
原标题:清源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2
第三章 核算管理........................................................................................................4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4
第五章 附 则............................................................................................................6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以股票、利率、汇率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
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
理财业务外,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 董事会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
准进行确定:
(1)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

(三) 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
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
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或者公司一
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
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及
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
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
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
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及分管高管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

每半年结束后15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审
计监察部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
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
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 公司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
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
保;
(二)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
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
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
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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