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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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9:46: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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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清源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8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11
第七章 附 则............................................................................................................................12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二) 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三)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
的各种信息;
(五) 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的文化建设;
(十)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一)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
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
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
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
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
内向公司证券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办公室及时、全面掌
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接待投资者、媒体
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来访及并回答其咨询;广泛收集公司
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
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 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
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六)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
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
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八)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在调研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10年。
第四十七条 接待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
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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