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68818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01:24 中财网
原标题:ST帕瓦: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公司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七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八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原则上公司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并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为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赠意愿,必要时应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包括:
(一)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
(二)战略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为经办部门;
(三)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部门。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捐赠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或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三)在履行前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四)本条所述“累计总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五)本条所列“以上”不包含本数,“万元”指人民币万元。

第十九条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捐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

第二十条战略管理中心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践行公众公司社会责任为目标,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每年的ESG可持续发展规划,统筹公司对外捐助事项;
(二)对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包括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中心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在具体项目上对外捐赠的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中心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程序;
(二)捐赠金额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披露标准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依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将对外捐助的履约情况在定期报告相关章节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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