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68818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01:27 中财网
原标题:ST帕瓦: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组织及日常沟通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业机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配合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发出会议通知,应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

情况紧急的,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经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本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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