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68818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将选票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终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变更董事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八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投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规则与方式: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如股东持有X股公司股票,公司计划选出Y名董事,则该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为X*Y票);(二)会议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后,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投票的每名董事后标出所使用的票数;(三)股东有权按照本人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选票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1、若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2、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3、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最高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会议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四)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选举结果有异议时,应于宣布表决结果前提出并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决定当选人。同时,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若董事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四条若董事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于该次股东会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第二轮选举,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取排名在前的候选人补足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若选举时出现得票最高的两名及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一轮选举。如该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六条经股东会投票不能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该次股东会选举当选的董事有效,但其任期推迟至当选董事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要求时,方可就任。同时,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本细则规定确定董事当选人,并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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