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688566):吉贝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1,000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三)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 知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需求/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实施/分红送转/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增/减持公司股票________股,价格/价格区间________元,增/减持前持股_________股,增/减持后持股_________股。 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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