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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31:38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经营效率提高,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五部委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称“内部审计”或“审计监察部”)及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覆盖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若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工作必须独立于任何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在独立性的前提下确保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不直接参与或负责生产经营的决策与执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公司应当严格胜任能力,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按要求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诚信正直、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践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并于入职时和每年度签署《内部审计人员道德准则》。

第十一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应力求避免一切利益关联或冲突。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需要明示并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优化内部审计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年度审计目标、审计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计划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部门报告等事项以及审计监察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审计监察部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并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审批程序、相关合同、财务会计资料、信息披露公告、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监察部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上一年度公司的实际经营和风险情况以及公司战略方向,编制当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由审计监察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查阅、实地盘点、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争议的,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并报送管理层。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争议的,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或材料不实的,审计监察部不予采纳其意见。

审计组在复核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如双方意见仍未达成一致的,审计监察部应将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同报送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就审计发现问题,与审计监察部达成一致整改方案并予以书面回复。审计监察部收到回复后应及时记录,并在过程中关注和提示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进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将审计档案归档保存。审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审计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及管理建议的书面回复(整改方案)、审计报告等。

(二)审计档案电子版定稿后统一移交审计监察部档案资料专用存储予以保存。

(三)短期档案的保管时限是自审计报告正式出具日起10年,长期档案为11至50年。

涉及明确法律法规要求的档案保管,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依据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并向审计监察部反馈整改举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审计监察部负责跟踪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如涉嫌违反法律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二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具体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具体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具体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重庆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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