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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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31: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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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四方新材: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方式..............................................3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3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4第五章附则........................................................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诚信形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目的: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规信息披露、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确保公司价值得到充分展现,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及股东财富的稳步增长。
第四条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五条公司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股市行情、行业发展状况、公司业绩等因素,对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激励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六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的各大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规范运作、经营成果、培育和运用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塑造持续健康发展的竞争力,提升投资价值。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组织实施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市值管理的“可为”与“不可为”,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开展市值管理。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牵头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并监督市值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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