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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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31: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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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四方新材: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1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3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5第六章罚则........................................................5第七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十)公司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利润分配、回购公司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须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须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及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等必要方式告知保密义务和违法保密规定的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十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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