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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0:32:05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2第三章融资管理决策程序............................................2第四章融资监督....................................................3第五章附则........................................................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筹措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供应链融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类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并结合公司自身优势积极争取最优的融资条件;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六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进行必要的审核工作;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债务性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债务性融资需求的提出及跟踪,拟定公司日常债务性融资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他部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协助财务部门完成债务性融资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门统一拟定年度融资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董事长在审批范围内组织实施、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进行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在本年度初拟定的融资总金额范围内,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由董事长确定相应的融资时间、融资金额及融资方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融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日常融资台账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依法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解除、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四条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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