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声迅(00300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决策: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交易; 2 300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还应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四章 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董事长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及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范围,但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十九条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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