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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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1:05: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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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
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8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健全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国资委及《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
属企业。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各级
企业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各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
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总体原则
第五条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在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下简称
“年度财务资助事项”)内,在年度财务资助事项外的财务
资助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财务资助事项的,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各级企业不得向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者
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供股权
质押、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如其他股东无法提供,应当
由第三方或被资助对象提供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且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有关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要求其他股东或被
资助对象提供担保的,应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连带责
任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按照市场化原
则确定借款利率,与其他股东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约定按同等
利率提供借款的,其借款利率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
或按约定处理。因特殊情形对外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财务资
助时,借款利息应以当时市场利率为基础进行确定,同时应
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利率向上浮动,浮动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20%。
第十一条各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
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
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
范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
对象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
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企业已提供的财务资助预计逾期无法按
期收回的,应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财务
资助提前到期、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追加提供担保等。
第十五条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各级企业不得向
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
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全面统筹、指导各级企业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工作,负责拟定年度财务资助事项并对提供财
务资助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定期对财务资助相
关披露数据进行稽核。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法
律合规风险审查。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二级企业负责统筹管理其管理口径内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核及合规风险审核,包括审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程序是否完整、恰当、
合法合规;统筹协调各类相关工作。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企业申请财务资助之前,财务资助申
请方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风险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被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财务资助申请方应
核查被资助对象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合规性、必要性、被资助对象偿还能力、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合同金额、期限
等主要条款发生修改、变更情形,以及约定期限届满后需展
期,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财务资助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企业应建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台账,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对象、金额、期限、利率、额
度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应当持续关注被资助对象的情况,
收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
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等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财务资助到期后,各级企业应督促被资助
对象按协议约定履行偿债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
时向二级企业及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充
分说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
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各级企业应按“631”债务风险管理原则管
理财务资助事项。“631”是指至少提前6个月沟通还款或
展期方案,至少提前3个月确定还款来源或展期方案,至少
提前1个月确保还款资金到位或完成展期合同签署。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企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
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财务资助合同,对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管理办法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责
任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后续有任何修订,以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为准。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体财务资助业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商
有关部门后统一负责解释,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由相
关部门另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原《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管理办法(修订稿)》(华股份发字〔2013〕39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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