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 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 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 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 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 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 第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在获取 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和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 况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的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原《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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