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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000069):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1:05:38 中财网
原标题: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且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下列前置审议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
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
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
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有
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其中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深
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2024
年)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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