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0021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8)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暂缓或豁免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四)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不会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 (二)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申请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或豁免披露。 (四)监管机构报备:如涉及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充分讨论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信息传递控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递范围,确保信息仅限于必要知情人知晓; (三)定期检查: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检查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情况,确保信息未泄露。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内部处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降职或解除职务等处理;(二)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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