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002175):内部审计制度(2025.8)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1:21:14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智造:内部审计制度(2025.8)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监督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管理,监督预决算的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对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其合署办公。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门负责审计部日常全面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计业务知识或者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及业务经验。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聘任与管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予配合。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内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与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和财务预算等。

(三)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会议,并对重大合同、重要经济活动实行事前审查监督。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监督后续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作。

(六)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总经理查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应将各类审计文书进行整理,
建立内审档案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总经理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最终意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

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后,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结果进行后续监督,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至少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