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002175):内部控制制度(2025.8)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1:21:15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智造:内部控制制度(2025.8)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活动·····························································3
第三章专项风险的内控制度································································6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7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8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9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11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11
第七节对外承诺的内部控制·························································12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14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16
第六章附则····················································································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三)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和全员的预算控制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升管理水平,增进对公司股东的回报;(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六)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七)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重大舞弊行为,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职责
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公司总经理: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执行,检查公司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集团本部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活动和部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主要环节。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业务部门运作与管理支持适当分离,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公司运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环境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七)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地反馈和纠正。

(八)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规范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活动
第五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组织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董事会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印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地执行。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八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十二条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十三条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地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各类风险敞口,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追求企业风险管理的不断完善。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三章专项风险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制订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该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及有关税务、资质、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基础上,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五)各控股子公司每月定期向公司上报本月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月报表、资产负债月报表、损益月报表、现金流量月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月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七)公司根据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安排各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业务信息或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或审阅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及时披露外,还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有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一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做审慎分析。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条公司指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代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节对外承诺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实时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当承诺履行条件触发时承诺人按承诺条款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实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涉及承诺的重大事项予以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公司发生分红、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时,公司披露涉及以上相关事项的公告时,同时披露承诺事项重要参数的调整信息。承诺人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及时披露。

内控部门制定外部承诺的具体操作流程并负责实施,明确各个操作流程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关的复核流程对涉及外部承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外部承诺相关的投资者的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十三条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承诺函或其他承诺事项,其涉及的内容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并与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表述一致。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下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事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二)接受劳务;(三)出售产品、商品;(四)提供劳务;(五)工程承包;(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七十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按规定可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一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成员中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公司内审部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披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内审部可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如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等行为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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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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