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1)454号文
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为450300000002470。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1)454号文批
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198872823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振兴产业服务、为美丽城
镇服务、为美好生活服务,将公司发展为产业运营、园区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振兴产业服务、为美丽城
镇服务、为美好生活服务,将公司发展为行业内国内领先、 |
建设、文旅文化、生活服务、数显量具量仪行业国内领先、
国际一流的企业,将公司打造成城乡产业发展的智库,为
股东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
会创造财富。 | 国际一流的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
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
设计服务;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
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
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基础
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软件开发;数控机
床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
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
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
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
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规
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住
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
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
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专业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
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
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
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
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
软件开发;数控机床制造;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智能
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
工业机器人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
联网技术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
制系统装置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
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
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76,780,727股,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76,780,727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1,276,780,727股,其
他类别股0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
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情况证明
文件、信息使用用途和保密承诺等有效书面文件。股东提
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遗漏。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
|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
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
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金清
偿能力,董事会应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
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
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名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
|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5%的关联交易;
(十八)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
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十九)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审议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四)本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
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十五)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
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
东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所指的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本条所指的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
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得决议,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
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
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
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
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
等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
选。在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
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
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
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
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
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本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
以罢免的程序。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
罢免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
的1年内仍然有效。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
发生与董事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提名董事候选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
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
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
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公告。
(三)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在董事会决
议上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在董事会决议
上记名表决。
董事会召开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子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书面决议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
|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
|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 删除 |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发出通知,通知方
式包括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但是遇有
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
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对于年度报告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
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年度报告盈利,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值,但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公开披露。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
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等状况实施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
0%;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
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
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
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公开披露。
(二)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除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在召开
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
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等状况实施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
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
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
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六)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
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剩余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或者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或者公司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
时,或者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进行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
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
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
|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注: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以及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除前述修订和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