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1:40:31 中财网
原标题:维科精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2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在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

会议由董事长TANYANLAI(陈燕来)主持,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要求,经认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具备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000.00万元(含63,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A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IA=B×i×t/365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权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④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⑦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④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⑥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000.00万元(含6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48,905.9435,000.00
2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30,962.1823,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
合计84,868.1263,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宜,公司编制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等事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http://www.cninfo.com.cn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未来
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债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公司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审核和监管部门的问询/反馈意见;
4、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6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债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债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0、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除第5项、第9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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