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688379):华光新材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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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00: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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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科创公司资金。
第三章 管理措施及整改要求
第九条 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且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出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的,董事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应当依法及时清偿和整改,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公司其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限于依照公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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