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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688379):华光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00:46 中财网
原标题:华光新材:华光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任免程序........................................................ 3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5第四章 附 则............................................................7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科创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及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职责、权利、义务、待遇及任期等内容,并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保密协议应约定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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