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68855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15:17 中财网
原标题:汇宇制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 ?第十一条在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承诺函详见附件);
(八)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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