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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田集团(00248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21:02 中财网
原标题:广田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名,剔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183,096,237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54,132,06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3.4349%。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剔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183,096,237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15,889,58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2.4154%。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242,48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1.01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128,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73%;反对7,176,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2 21,827,712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1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64%;反对7,176,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56%;弃权21,827,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58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赖继红 王 璟
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刘洪羽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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