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2、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或者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
改成“股东会”,不做逐一列示。 |
全文:监事会、监事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或者调整为“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成员”,不做逐一列示。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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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
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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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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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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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45,302,544股,全
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45,302,544股,
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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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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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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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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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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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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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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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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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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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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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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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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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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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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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
|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
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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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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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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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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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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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条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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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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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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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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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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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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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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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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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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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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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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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
选举两名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规则见公司《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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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
方式选举产生。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或者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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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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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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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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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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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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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报酬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
投资管理、人力资源、审计管理等制度;
(十三)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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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但在百
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的关联交易;
(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
点五以上,低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事项;
……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
(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
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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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但是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五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低于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低于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须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
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涉
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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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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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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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
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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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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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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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
|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董事长担
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
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按照公司
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
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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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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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和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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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裁、财务总监在总裁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其报告工作,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
职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由总
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在总裁的统一领导下开
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
相关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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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
会议召开十日和三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
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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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
顾问制度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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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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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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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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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同
时满足上述第2至第4款之条件时,如董事会认
为必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
进行现金分红。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
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在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董事会认为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在不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
况下,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同时满
足上述第2至第4款之条件时,如董事会认为必要,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公
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经营业绩拟定,在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
提请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董事会认为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在不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需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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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以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发表明
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利润分配方案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督公
司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
…… |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可以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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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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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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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总
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领导法务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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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开展工作,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
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列席或参加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裁办
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
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
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法治建
设工作;
(五)指导下属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公司
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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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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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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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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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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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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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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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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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一条 出现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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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
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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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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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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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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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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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
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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