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301297):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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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35: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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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富乐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
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24025 债券简称:富乐定转
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25号)同意,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939,83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2,593,771.7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0,398,175.1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2,195,596.6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8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8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4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8月27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账户余额(元) |
1 | 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铜陵
支行 | 11510078801200002507 | 720,413,404.58 |
2 | 江苏富乐华半
导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城
分行 | 15660078801900001183 | 0 |
3 | 江苏富乐华半
导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城
分行 | 15660078801700001184 | 0 |
4 | 四川富乐华半
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宝山支
行 | 444289382815 | 0 |
合计 | 720,413,404.58 |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或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相关税费等项目、半导体功率模块(高性能氮化硅)陶瓷基板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高导热大功率溅射陶瓷基板生产项目、宽禁带半导体复合外延衬底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谭轶铭、方瑞荣、张高峰、张希朦、田来、李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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