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600180):瑞茂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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