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600180):瑞茂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如有委员辞任将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证券部和公司法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议案或工作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具体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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