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60348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2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回避制度.....................................................................5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6 第五章附则.......................................................................................................10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企业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回避制度 第十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首次发生的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但董事长为该交易关联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三百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但董事长为该交易关联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达到本条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应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交易金额。 (三)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按照上述第(二)项标准计算交易金额。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确认关联交易金额并执行审批程序: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超过”、“高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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