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600900):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 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以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为核心的新型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理层成员任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改革深化 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 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 7号)、《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契约文本操作要点》 (国企改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 指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 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 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契约管理、权责对等。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通 过签订聘任协议,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责权利关系,实现能上能 下、能进能出。充分尊重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做到 权责匹配、有效制衡。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 和激励机制,赏罚分明、奖优罚劣,有效调动积极性。健全监督 约束机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方向与政策导向, 规范操作。结合行业操作经验,推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健康运 行。 第二章职责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及 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和领导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 契约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配套制度,履行决策审批 程序,编制岗位聘任协议、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 简称“一协议两书”)并组织签订,分解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组 织开展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等。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以下 工作程序: (一)制定契约。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 一人一岗合理制定差异化的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等契 约材料,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考核 规则、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契约材料制定后,按照“三重一 大”决策机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签订契约。按照契约签订规则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一 协议两书”等。 (四)开展考核。按照契约约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经营 业绩考核。 (五)结果应用。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 结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等,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聘任或 解聘。 第三章任期管理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期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任期期限一般为3年,连任届数一般不超过2届;属于届中聘任 的,首次聘期不超过本届剩余任期期限。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满 后,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 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八条按照“一岗一责”原则,明确并细化高级管理人员 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规范董事会、党委 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间的权责关系。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内分工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新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订“一协议两书”,原则上考核内容、指 标和目标值等不作调整。 第四章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由公司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一协议两书”, 签订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外部环境(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 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发生重大变 化时,经董事会审定后对契约进行变更。 第十条“一协议两书”一般自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下 达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工明确后一个半月内完成签订。 若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继任者一般应在到任一个月内完 成契约签订,并承接前任的业绩指标;若分工发生调整,一般需 在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对原“一协议两书”中 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经营业绩考核是指依据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相 关内容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以自然年为周期,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并进行。相关 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向总经理反馈本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情况,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反馈本人考核评 价情况。反馈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激发动 力,指出不足、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由董事会确定。公司积极探索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 长期激励机制,不断丰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兑现、发放、追索 扣回等,具体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董事会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 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即低于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岗位关键业绩指标中权 重最大的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具体在经 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的。 (二)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即低于80 分)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即低于80分)的。 (三)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排名末 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因其他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 作的。 第十六条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公司董事会根据被 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并根据其表现和工作需要,在双 向选择的前提下,按照人岗匹配原则,安排其他合适的职级岗位 工作,并实行岗变薪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同步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体系,党委、董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 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 前监督为主,充分运用提醒、函询、诫勉等有关措施,及早发现 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资产安全、 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2021年 12月30日发布)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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