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600995):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45:23 中财网
原标题: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1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 14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及豁免 ..................... 16 第七章 附则 ............................................. 18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
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
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各
单位。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单位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单位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单位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
单位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本单位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
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牵头定期收集汇总、发
布关联人清单。其中,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控股股东相
关的关联人清单,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清单,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关联人清单。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二)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第十三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
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章第四节规定的日常
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
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
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关联交易规定的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
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
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
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节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第6.1.16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
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
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
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
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中孰高为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
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
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
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
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臵预案,
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
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
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
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
风险处臵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
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财务公司等关联人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者公司
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关联交易的,应
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并与存款基准利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指标对比,说明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
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
露预计业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
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协议
期间财务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
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风险处臵预
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就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资金
安全性和可收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风险情形等予以充分说
明。

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情形,且公司拟继
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
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充分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
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
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
步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
业其他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期内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
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必要说
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其他银行存
贷款情况、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其合理性、对
外投资理财情况等。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比例
是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期末余额占其在财务公司
和银行存(贷)款期末余额总额的比例。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
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
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臵预案的执行
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
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三节 关联共同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
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
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
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
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
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第四节 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
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
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
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
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
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
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
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
联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
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
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
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
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
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
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
本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
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
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
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
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
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但交易金额人民币不满5万元、能及
时结清并取得发票等交易凭证、且法律没有要求采用书面形
式的除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
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
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价格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
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
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
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
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
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
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
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
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
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
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
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
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
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
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
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
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
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及豁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按照下述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
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
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五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
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
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公司处分清单及管理纠偏有关
制度执行。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
机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若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管理另有要求
的,公司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以下”、“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方电网
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Q/CSG-ES2122023-202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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