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00298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及相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 第十条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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