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00298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本制度5 第八条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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