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55:36 中财网
原标题: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4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主体..........................................................5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管理......................................................6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7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效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或授权相关人员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评判、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衍生品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前,由董事长根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专业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审计委员会审核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独立董事应就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发起衍生品交易事项及实施执行该事项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五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如适用)、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及公告;(二)保荐人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如有)(三)衍生品投资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交易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或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及《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及《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及《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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