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EnpackPackagingCO.,LTD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人员组成...................................................3第三章 职责权限...................................................3第四章 决策程序...................................................4第五章 议事规则...................................................4第六章 附则......................................................5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由行业拓展部、财务部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准备: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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