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EnpackPackagingCO.,LTD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5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7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9 第七章 附 则..............................................................................................................................10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追究情况(如有);(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并采取其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如有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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